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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电信有限公司第一届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实施细则


2007-3-28 14:50:26  中国电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保障员工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员工的积极性、智慧和创造力,深化和提高四川电信的民主管理水平,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企业工会工作条例》和集团公司党组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电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四川省电信有限公司在实行总经理负责制的同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管理。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总经理依法行使经营管理决策和统一指挥生产的职权。

  四川省电信工会是四川省电信有限公司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 四川省电信有限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接受省公司党组的思想政治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企业的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员工三者利益关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

  第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

  (一)听取审议省公司改革、发展和生产经营等情况的报告和企业生产经营重大决策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查同意或否决省公司集体合同草案和涉及全省电信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规章制度、方案;

  (三)听取省公司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的报告;

  (四)审议决定全省电信员工生活福利的重大政策;

  (五)听取省公司领导人员述职述廉并进行民主评议;

  (六)选举省公司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和参加平等协商的员工代表等;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凡提交职代会审议、讨论的报告、方案、规定等有关事项,在不违反商业机密的前提下,由相关部门在职代会召开前7--10天提交省电信工会,由省电信工会发各职工代表团,各职工代表团组织本单位的省级职工代表广泛征求员工意见,并将意见于职代会召开前7日内书面报省电信工会,省电信工会转相关部门修改完善后正式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章 职工代表

  第七条 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四川省电信有限公司在岗员工和劳务派遣人员,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

  职工代表应具有较高的政治觉悟和较强的政策水平;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认同企业核心价值观,自觉践行员工守则;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创新能力、民主管理能力和参政议事能力;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忠诚企业,顾全大局,作风正派,办事公道,不谋私利;能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员工服务,员工认同度高。

  第八条 职工代表以各市、州分公司,直属单位,控股公司和省公司本部为选举单位。各单位按照分配名额,原则上在已是本地网和本单位职工代表的人员中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由本地网和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选举采取等额选举。选举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参加,并获得应到会半数以上人员同意方能当选。

  省公司本部的职工代表由机关工会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由省公司本部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各基层工会主席原则上应作为职工代表候选人提出,并兼任本单位职工代表团团长。

  第九条 四川省电信有限公司第一届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为180名。其中省公司领导,省公司部室负责人,市、州分公司,直属单位,控股公司领导占代表总数30%;省公司,市、州、县分公司,直属单位,控股公司管理人员和一线员工(含劳务派遣人员)占代表总数70%。先进员工、女员工、少数民族员工代表占适当比例。

  省公司职代会根据需要邀请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无表决权和选举权。

  第十条 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每五年改选一次,可以连选连任。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员工负责。选举单位的员工有权监督或者撤换本单位的职工代表。

  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由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各项民主管理活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企业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参加对企业领导人员的质询;

  (三)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四)职工代表依法行使职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五)职工代表自任职后,在其劳动合同期限内,除按《劳动法》有关规定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或出现劳动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外,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确需解除劳动合同的,应事先征求省电信工会意见。

  劳务派遣人员的职工代表,在其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内,除按《劳动法》有关规定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或出现劳动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外,劳务派遣公司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确需解除劳动合同的,应事先征求省电信工会意见。

  第十二条 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技术业务水平和参与管理的能力;

  (二)密切联系群众,代表员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员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三)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

  劳动纪律,保守企业秘密,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四)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任务;

  (五)每年向选举单位的员工述职,接受员工群众的评议。

  第十三条 职工代表若调离本单位、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退休或死亡,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原选举单位可按规定在一个月内补选。

  第十四条 职工代表因故长期(一年以上)不能履行代表职责时,可以由所在代表团征求选举人意见后,经省电信工会批准,停止其代表资格,原选举单位可按规定在一个月内补选。

  补选条件和程序与选举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条件和程序相同。

  第十五条 职工代表受到公安、司法机关审查期间,代表资格相应停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原选举单位有权撤换:

  (一)严重损害国家、企业和员工利益;

  (二)严重违反企业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

  (三)触犯刑律;

  (四)不认真履行代表职责,无故不参加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团或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活动;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代表职责,失去选举单位职工信任的。

  第十六条 撤换职工代表,由原选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省电信工会同意,按民主程序进行撤换并补选职工代表。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七条 四川省电信有限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五年,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方可召开。

  第十八条 四川省电信有限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由行政领导、工会主席、技术管理人员和一线员工组成。

  第十九条 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审议通过重大事项,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并经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应围绕增强企业综合实力,提高企业管理能力和管理水平,促进企业和谐,推动企业转型,促进企业和员工共同发展,针对企业改革发展、经营生产、精确管理、绩效考核、劳动条件改善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等方面的重要问题确定议题。

  第二十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非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修改。

  第二十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设立提案审查、生产经营、规章制度、生活福利4个专门委员会。各委员会由5人组成,设主任1人。其主要工作和职责按《四川省电信有限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执行。

  第二十三条 专门委员会成员开展工作需占用工作时间,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待遇,但需经相关部门负责人同意。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和主任,由省电信工会在职工代表中提名,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可根据会议内容邀请相关人员参加。

  各专门委员会对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协商处理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重要问题以及职工代表大会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根据职工代表大会授权,由省电信工会主持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进行审议决定,并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主要工作和职责按《四川省电信有限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工作制度》执行。

  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可根据会议内容邀请相关人员参加。

  第五章 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

  第二十五条 四川省电信工会是四川省电信有限公司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下列工作:

  (一)组织职工代表的选举。

  (二)提出职工代表大会议题的建议,负责筹备、召开职工代表大会。

  (三)主持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承担联席会议和专门委员会日常工作。

  (四)组织职工代表培训。

  (五)接受和处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四川省电信有限公司第一届职工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四川省电信工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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